五年期满 我国将继续对三国和台湾地区双酚A反倾销
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 (李海霞)29日,商务部2013年第55号通知布告颁布,我国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域的入口双酚A反推销期终复审裁定。据悉,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公布该年度第68号通知布告,决议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域的入口双酚A施行终极反推销办法,施行刻日为五年。
应中国大陆双酚A财产申请,商务部于2012年8月29日公布该年度第43号通知布告,决议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磁石按摩毯,加坡和台湾地域的入口双酚A所合用的反推销办法举行期终复审查询拜访。
经查询拜访,商务部认为,若是终止原反推销办法,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域的入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推销可能继续产生,对中国大陆双酚A财产酿成的侵害可能继续或再度产生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》有关划定,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赞成,商务部决议自2013年8月30日起,继续对原塑腿墊,产于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和台湾地域的入口双酚A施行反推销办法,施行刻日为五年。该产物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》税则号:29072300。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查询拜访范畴以内。
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以下:
日本公司
1. 三井化学股份有限公司(Mitsui Chemicals, Inc.) 6.1%
2. 三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(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)7.9%
3. 其另日本公司 (All Others) 37.1%
韩国公司
1. 锦湖P&B化学股份有限公司
(KUMHO P百家樂app,&B CHEMICALS, INC.) 5.8%
2. LG煤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
(LG Petrochemical Co., Ltd.) 6.4%
3. 其他韩国公司(All Others) 37.1%
新加坡公司
1. 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
(MITSU頭部按摩器,I PHENOLS SINGAPORE PTE. LTD.) 5.0%
2. 其他新加坡公司(All Others) 37.1%
台湾地域公司
1. 南亚塑胶工业股分有限公司
(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) 6.0%
2.长春人造树脂厂股分有限公司
(CHANG CHUN PLASTICS CO., LTD.) 6.0%
3. 信昌化学工业股分有限公司
(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) 5.3%
4. 其他台湾地域公司(All Others) 37.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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